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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于 2 天前

需求描述

我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岗位,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仅口头说明“看表现”。试用期第二个月,公司突然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我工作期间按时完成分配任务,无重大过失。请问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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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留言

郑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何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林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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