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需求描述
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相关证据。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和工作考核要求,现公司只口头表示我工作能力不足。我已工作两个半月,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公司未提前通知就直接解除。请问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需要维权应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经济补偿。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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