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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如何维权

发布于 5 小时前

需求描述

我于三个月前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上周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我,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次日办理离职交接。我随即要求公司提供具体的考核标准和不合格依据,但公司仅口头表示我工作能力不足,拒绝提供任何书面材料。经了解,公司并未建立明确的岗位录用条件文件,试用期内也未安排任何正式考核或评估。我目前尚未签署公司提供的离职协议,但公司已停止为我缴纳社保。请问律师,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应如何收集证据、确定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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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留言

孙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周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吴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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