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工作能力不符”辞退,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税前一万八千元。入职时公司仅口头说明工作职责,未提供书面录用条件文件。试用期第二个月末,直属领导口头通知我“工作表现未达预期”,要求我次日离职,但未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也未说明具体不符合哪项条件。经与人事部门交涉,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仅写“个人发展原因”,回避了真实辞退理由。我查阅公司内部制度文件,发现并无产品经理岗位的量化考核标准。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主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如申请劳动仲裁,证据材料方面需要准备哪些?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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