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三个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需求描述
劳动者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入职时间已满两年零三个月,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税前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自去年10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足为由拖欠工资,至今已累计三个月未发放正常工资,期间仅按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了生活费。劳动者于上周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劳动者希望咨询:1.公司连续拖欠工资三个月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违法情形;2.劳动者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金;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和月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是否包含被拖欠的工资部分;4.若公司拒绝支付,劳动者应通过何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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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