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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如何维权

发布于 8 小时前

需求描述

当事人于2024年6月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0000元。入职时公司未向其书面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亦未签订岗位说明书。试用期第二个月末,公司以“项目进度滞后、代码质量不达标”为由发出解除通知,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说明具体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详细事项,拒绝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当事人称工作期间独立完成两个功能模块开发,未收到任何书面警告或口头批评记录,且公司未对其进行过任何正式的绩效考核。现希望了解: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是什么?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是否影响解除的合法性?劳动者可主张哪些合法权益?应如何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交付要求

  • 通过平台沟通需求细节与服务方案

  • 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周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吴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郑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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