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需求描述
当事人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第二个月时,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不再设置”为由向当事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说明具体理由,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当事人入职时公司承诺的岗位职责与实际工作内容存在差异,且公司未进行任何绩效考核或书面警告就直接解除。请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需通过劳动仲裁维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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