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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如何维权

发布于 1 天前

需求描述

我于今年3月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月工资15000元,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的80%发放。工作至第两个月时,公司人事以“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具体的考核标准、评分记录或书面评估材料。我随后查阅公司员工手册,发现确实有关于录用条件的条款,但这些条件在我入职时并未被明确告知或作为考核依据,且整个试用期期间公司从未对我进行任何正式的工作表现反馈或警告。我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的2N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我应如何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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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留言

徐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赵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孙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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