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需求描述
我于2024年1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本月15日,公司人力突然通知我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整个试用期间我从未收到过任何书面考核不合格的通知,也没有任何关于工作表现不达标的反馈记录,日常工作均由直属主管分配并完成。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另外,试用期工资是否应当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补差?希望了解劳动仲裁的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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