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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 4 小时前

需求描述

我于2024年1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本月15日,公司人力突然通知我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整个试用期间我从未收到过任何书面考核不合格的通知,也没有任何关于工作表现不达标的反馈记录,日常工作均由直属主管分配并完成。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另外,试用期工资是否应当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补差?希望了解劳动仲裁的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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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留言

赵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孙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周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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