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求描述
张晓峰于2023年8月入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张晓峰正常工作,完成了公司分配的多个项目任务。2023年11月中旬,试用期即将届满之际,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其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多次要求公司出具具体的考核标准、不合格理由及评定依据,公司均无法提供,仅口头表示“综合评估不通过”。张晓峰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满前以模糊理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自己从未收到过任何正式的试用期评估报告或整改通知。请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当事人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维权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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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