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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于 23 小时前

需求描述

张晓峰于2023年8月入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张晓峰正常工作,完成了公司分配的多个项目任务。2023年11月中旬,试用期即将届满之际,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其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多次要求公司出具具体的考核标准、不合格理由及评定依据,公司均无法提供,仅口头表示“综合评估不通过”。张晓峰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满前以模糊理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自己从未收到过任何正式的试用期评估报告或整改通知。请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当事人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维权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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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留言

赵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孙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周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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