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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如何维权

发布于 2 天前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入职时公司未向本人出示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标准。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公司以“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说明具体不符合哪项标准,也未提供任何考核评估材料或书面证据。本人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最后几天解除合同存在主观恶意,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现咨询: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本人可以主张哪些合法权益,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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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何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林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徐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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