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如何维权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入职时公司未向本人出示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标准。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公司以“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说明具体不符合哪项标准,也未提供任何考核评估材料或书面证据。本人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最后几天解除合同存在主观恶意,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现咨询: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公司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本人可以主张哪些合法权益,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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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