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需求描述
我于2024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18000元。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仅在入职培训中泛泛提及“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5月中旬,即试用期即将届满前三天,部门主管口头通知我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我当日办理离职手续,未提供任何书面考核材料或评估报告,也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查阅员工手册和相关制度文件,发现公司并未制定可量化的试用期考核指标。请问:公司在程序和实体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及试用期与转正工资的差额部分?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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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