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求描述
当事人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2024年8月中旬,公司人事部门以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试用期考核不达标、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未出具任何书面解除通知,亦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表示试用期内正常工作,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工作表现不合格的书面反馈或改进建议,且公司未建立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离职时公司仅结算了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拒付任何经济补偿。当事人认为公司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解除程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现咨询:如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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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