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能否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需求描述
当事人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入职时公司未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及量化考核标准。试用期第二个月末,公司以“项目进度不达标、综合能力不符要求”为由口头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未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亦未完成工作交接及社保减员手续。当事人认为公司辞退程序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且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客观可量化的考核依据支撑。现咨询:用人单位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试用期最后一个月工资应如何核算?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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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