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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如何维权

发布于 14 天前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仅在入职培训中提及“综合能力评估”。试用期第二个月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提供任何书面考核材料或评估报告。我曾向人事部门索要考核依据,对方以“内部评估”为由拒绝提供。请问律师: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录用条件且拒绝提供考核依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如何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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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吴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郑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何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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