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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如何维权

发布于 3 天前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5月15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仅口头表示“综合考虑工作表现”。试用期满前一周,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期间公司从未组织过任何正式的试用期考核评估,亦未对我的工作表现提出过书面反馈意见。本人查阅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未发现明确的试用期考核办法及录用条件标准。现咨询:公司上述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我作为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需通过劳动仲裁维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交付要求

  • 通过平台沟通需求细节与服务方案

  • 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林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徐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赵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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