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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发布于 8 小时前

需求描述

我于2024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月薪25000元。本月进入第四个月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提供具体、量化的考核标准及评估依据。经查阅公司员工手册,仅有“工作能力综合评估”等笼统表述,未见明确的录用条件清单,且公司在入职时未对该评估标准向我进行说明或告知。我入职近四个月期间,多次获得客户好评,所负责的项目阶段性成果也得到直属领导的肯定。现公司坚持解除合同,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交付要求

  • 通过平台沟通需求细节与服务方案

  • 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孙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周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吴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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