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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咨询

发布于 10 小时前

需求描述

本人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目前已进入第三个月。本月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在入职时未向我明确具体的录用标准和考核指标,也未在试用期内进行任何正式的绩效考核或书面反馈。我向公司要求提供具体的考核依据和评估记录,公司仅口头表示我“工作能力不足”。我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希望了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公司无法提供明确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交付要求

  • 通过平台沟通需求细节与服务方案

  • 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何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林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徐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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