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咨询
需求描述
本人在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目前已进入第三个月。本月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在入职时未向我明确具体的录用标准和考核指标,也未在试用期内进行任何正式的绩效考核或书面反馈。我向公司要求提供具体的考核依据和评估记录,公司仅口头表示我“工作能力不足”。我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希望了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公司无法提供明确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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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