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劳动赔偿纠纷咨询
需求描述
当事人张海涛于2024年3月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入职时公司承诺试用期薪资为转正后的80%,并承诺试用期后缴纳五险一金。然而工作至第五个月时,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通知,亦未说明具体理由。当事人认为公司系无故辞退,且试用期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仅发放工资未扣除个人应缴部分。现当事人希望了解:试用期辞退的法定条件与程序、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标准、以及社保补缴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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