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6月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仅在入职培训中简单提及工作态度和代码质量。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我查阅公司规章制度发现,关于录用条件的文件是在我入职后才制定,且从未对我进行过正式的考核评估。我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问: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我是否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是否影响解除的合法性?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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