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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于 3 天前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6月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前端开发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仅在入职培训中简单提及工作态度和代码质量。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我查阅公司规章制度发现,关于录用条件的文件是在我入职后才制定,且从未对我进行过正式的考核评估。我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问: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我是否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是否影响解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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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留言

何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林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徐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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