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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如何维权

发布于 4 天前

需求描述

我叫林晓峰,于2024年9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18000元。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也未签署任何岗位责任书。试用期第二个月末,人事部门通知我因“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仅提前三天通知,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仅发放了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我查阅公司规章制度发现,关于试用期的考核办法存在但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从未对我进行过正式的绩效考核。我现已办理离职手续但心有不甘,认为公司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希望了解:试用期辞退的合法条件是什么?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标准能否成为违法解除的理由?我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交付要求

  • 通过平台沟通需求细节与服务方案

  • 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林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徐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赵律师

建议先固定证据: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流水、考勤与岗位变动记录。若属违法解除,可主张继续履行或按工龄要求赔偿金(2N);具体金额需结合月工资与在职时长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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