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能否要求赔偿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9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仅在入职培训中提及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试用期第二个月末,人事部门通知我因“综合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任何书面评估材料或考核记录,也未提前30日通知。我查阅公司员工手册,发现其中关于试用期解除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存在冲突。现希望了解:在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未进行正式考核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是否合法?我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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