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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于 19 小时前

需求描述

我于2024年6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18000元。入职时公司未书面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仅口头说明“能力达标即可”。试用期期间我完成了三项工作任务,但公司未安排任何正式考核。9月初,人事部门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口头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未出具书面通知,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律师: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我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如主张赔偿,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如果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条件抗辩,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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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

律师留言

何律师

维权路径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时效为一年。您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仲裁;如对裁决不服,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整体周期建议提前规划。

林律师

需要提醒的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较为特殊,考勤由用人单位掌握的部分可由其举证。请尽量留存打卡、排班或线上沟通记录,以支撑加班事实。

徐律师

若涉及工伤,建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力鉴定,两项结论是后续索赔的基础。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项目可分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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