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需求描述
我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试用期三个月。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仅在入职通知书上写明试用期薪资为转正薪资的80%。工作两个月后,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查阅劳动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标准,且公司未能提供我签字确认的考核材料。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的差额是否可以要求补足?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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