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需求描述
本人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Java开发工程师一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25000元。入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仅在入职培训时简单提及工作态度和代码质量。试用期第二个月末,公司以“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亦未说明具体不符合哪些录用条件。本人认为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且未提供任何考核记录或评估报告。此外,公司尚未支付当月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本人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结清的工资?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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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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