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需求描述
当事人张明远于2024年3月15日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8000元。2024年6月20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明确说明具体不符合的条件及考核依据,亦未提供任何书面考核评估材料。当事人此前工作表现正常,未收到过任何口头或书面警告。请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协商不成,应如何收集证据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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