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需求描述
求职者张明远于2024年6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岗位,试用期三个月。入职两个月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明远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的考核标准和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且试用期考核缺乏客观依据。目前张明远希望了解: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以及后续维权应采取的步骤和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交付要求
通过平台沟通需求细节与服务方案
需求细节以平台沟通记录为准
资金托管,验收后结算